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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消防灭火设施


6.1 消防灭火设施的适用场所
6.1.1 适用于不同场所的消防灭火设施,可按表6.1.1选用:
表6.1.1 消防灭火设施参考选用表
表6.1.1 消防灭火设施参考选用表
6.2 自动灭火设施
6.2.1 文物建筑在条件允许时,可采用对保护对象无损坏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。
6.2.2 文物建筑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,优先采用无管网式系统。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,启动装置应为手动控制。
6.2.3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数量不应少于两门,设置位置应使消防水炮的射流能够完全覆盖被保护文物建筑,并具备隐蔽性。
    2 消防水炮平台的设计应满足消防水炮正常使用,结构强度应满足消防水炮喷射反作用力的要求。并应隐蔽设置,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。
    3 消防水炮应具有雾化功能。
6.2.4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设计应按中危险级I级,喷水强度6L/min/㎡,作用面积160㎡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开设置。当合用消防泵时,给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。
6.2.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应按A类火灾场所选取。喷头的布置应使气体灭火剂喷放后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;喷头出口射流方向离文物、文物建筑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.5m。
6.3 灭火器
6.3.1 文物建筑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。
6.3.2 应选择对受保护文物、文物建筑危害小的灭火器。
6.3.3 文物建筑每层配置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。
6.3.4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。
6.4 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
6.4.1 移动式高压水雾灭火装置的配置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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